全體會員公約

我們願意貢獻一切力量,並厲行國家法令,貫徹政府政策,鄭重議定下列公約,切實履行,如有違反,願受最嚴厲的批評與制裁。

  1. 依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會議。
  2. 奉獻一切心力,發展會務業務。
  3. 遵守國家法令,維護社會安全。
  4. 加強互助合作,促進社會和諧。
  5. 加強敦親睦鄰,心存回饋鄉里。
  6. 發揮團隊精神,堅定必勝信念。
  7. 堅守工作崗位,參予社會服務。
  8. 厲行節約生活,革新社會風氣。

臺灣省姓氏研究學會  製

臺灣省姓氏研究學會各地聯絡處設立簡則

  1. 本會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訂定之。
  2. 凡本會會員在各縣市認為有需要時,得由會員發起組織聯絡處定名為「臺灣省姓氏研究學會XX連絡處」
  3. 各地連絡處應受本會指導監督,並應與當地會員密切聯繫,以利工作之推行。
  4. 各地連絡處之設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始能設立。
  5. 連絡處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無給職,由理事長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聘任,其任期與同屆理監事同。
  6. 各地連絡處印章,由本會統籌刻發,但不得對外行文,如需對外行文時,應抱本會處理。
  7. 各地連絡處主任,應出席本會各種工作會報,必要時得列席本會理監事會議。
  8. 各地連絡處主任除協助本會推行會務、業務外應與當地宗親會保持聯繫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9. 各地連絡處如有違背本會章程及法令時,得隨時撤銷或更換主任、副主任。
  10. 本簡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

臺灣省姓氏研究會會務促進委員會組織簡則

  1. 本會檢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廿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2.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深入研究各氏族淵源及發覺先賢披荊斬棘墾荒之經過之蹟加以蒐集,作有系統之整理編印,廣為宣揚以促進會務。
  3.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兼任,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委員互推之,並襄助主任委員,執行業務。委員二十人,均無俸職,由理事長提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聘任之,任期與同屆理監事任期同。但受命於指定研究工作者得繼續受聘。
  4. 委員之遴選得延聘對宗譜或臺灣文化有興趣或文化界人士為委員。
  5. 本委員會設置策劃、公共關係、文史三組各組由副主任委員任召集人。
  6.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7. 本委員會為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如因業務需要均應以本會名義行之。
  8. 本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監事會統籌處理。
  9. 本簡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臺灣省姓氏研究學會附設「臺灣源流雜誌社」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
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訂正

  1. 本簡則係依據臺灣省姓氏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立「臺灣源流雜誌社」(以下簡稱本社)訂定之。
  2. 本社以編輯發行「臺灣源流雜誌」為目的,為一公開發行,非營利性雜誌,內容以刊載臺灣省姓氏研究學會之研究專文論者,會務動態及探討臺灣文化源流為宗旨。
  3. 本社依據出版法社發行人一人(為義務職),社長一人綜理社務(由理事長推薦),編輯若干人,由理監事會推聘之。
  4. 本社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5. 本社工作人員概為義務職,不得支付任何津貼。
  6. 本社出版之「臺灣源流雜誌」以季刊型態發行,其所需全部經費概由臺灣省姓氏研究學會支付。
  7. 本社如有承會員、讀者或熱心人士贊助、捐印所得款項悉數繳交臺灣省姓氏研究學會。
  8.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得隨時修訂之。
  9. 本簡則經臺灣省姓氏研究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灣源流》編輯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臺灣省姓氏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出版《臺灣源流》季刊(以下簡稱「本季刊」)稿件之審查、編輯、校對及印刷出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處理本季刊稿件之審查與編輯工作,特設置編審小組。由本會理事會選出編審小組成員五至七人,並選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主編。
第三條 由編審小組召集人召集編審小組成員開會,決定本季刊稿件之審查、編輯等事宜,交由主編執行編輯工作。
第四條  編審小組職掌如下所列:
  一、制(修)訂本季刊編審相關法規。
二、接受海內、外稿件投稿。
三、進行稿件審查程序。
四、議決稿件審查結果。
五、審定該期季刊刊登稿件事宜。
第五條 本季刊發行之文稿編排、校對、印刷及發送等事宜由本季刊主編執行。
第六條  本季刊每季發刊ㄧ期,採隨時接受投稿,並隨到隨審,定期出版。除特約稿件外,每篇論文以最高一萬字為原則,如字數過多,得分期刊出。
第七條   投稿稿件一經採用刊載,非經本刊同意不得在其他刊物發表,但著作人與本刊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送陳 理事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