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卅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五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八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廿六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廿九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三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二日第九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五日第十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灣省姓氏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發揚中華民族歷史文化,研究台灣各氏族歷史淵源及其發展情形,以促進各家姓互相團結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南區復興路2段71巷23弄14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關於調查臺灣省各氏族歷史淵源發展及研究事項。
關於進行社會改造運動,革新社會風氣,加強自由民主意識,維護中華民族生存事項。
關於輔導各姓間整理編修族譜事項。
關於促進各宗族間互相團結合作為宗旨。
關於拓展國民外交運動,加強文化交流,厚植國家力量,促進僑胞宗族組織事項。
關於鼓勵各氏族中式慎終追遠意義,積極籌建大宗祠,以發揚祖訓宗風事項。
關於協助各姓間加強宗族組織,維護倫理環境,發揚祖德宗功事實。
關於扶助辦理會員間婚喪喜慶事項。
關於輔佐會員間法律諮詢事項。
關於輔導會員就業、就學事項。
十一 關於輔導農民會員,開發農牧業務事項。
十二 關於處理本會其他應興應革業務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對本省各姓歷史淵源有研究興趣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或個人會員。
第六條 凡欲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需有會員一人之介紹填入會申請書,團體會員即填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凡對中華民族立國精神具有深刻之認識,而贊成本會宗旨,願為本會效勞者,得由本會理事會通過延聘為榮譽會員,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其願捐助特別捐助者視之。榮譽會員亦得參加會員大會,但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亦不在全體出席會員人數計算之內。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嚴重違反本國法令者。
違背國家民族利益者。
營不正當之職業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通緝中者。
第九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事項,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案,其他不法行為,至妨害本會名義者,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五人以上之糾舉,並經理事會審查屬實後,得按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權、除名處分。但除名處分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行之。
第十二條 會員經除名或自請退會時,即喪失本會所給予之一切權力,其已繳納之一切會費,概不退還。
第十三條 為加強會員間之親愛精誠,今後會員間之互相稱呼,男者以學兄、學長學弟稱之,女者以學姊、學妹稱之,以示親切和睦。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織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為健全基層組織,得視會員分佈情形,以縣市為單位,每一縣市設聯絡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設聯絡小組,由各縣市委員互推一人為聯絡組長,以溝通上下意見,辦理會與會員間工作上之聯絡。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第十七條 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召開理事會時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兼任秘書),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總務、財務、採訪、資料、服務、宣傳、會籍等七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理事會聘任之,受總幹事之只會監督處理各該組事物。各組職掌如下:
總務組:辦理撰擬文書,保管印信卷宗,一切庶務及不屬於各組之事務。
財務組:辦理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及財產保管事物。
採訪組:辦理調查各姓間歷史淵源及其發展資料之搜集、族譜之編修暨鼓勵重視慎終追遠等事物。
資料組:辦理蒐集研究中國民族歷代沿革演變概況與各氏族言語風俗居處地理之變化及對國家民族特殊貢獻等事務。
宣傳組:辦理宣傳我國民族悠久歷史及各姓間歷代光榮事蹟、發行定期刊物等事務。
辦理會員出國考察訪問,拓展國民外交,促進文化交流,扶助會員間婚喪喜慶,輔導農民會員開發農牧業務及輔佐會員間有關法律疑義諮詢事務。
總務組:辦理會員入會、退會、遷徙、失聯、死亡、喪失會籍、恢復會籍等事務。
第二十條 監事組織監事會,由監事中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負責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廿一條 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互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但以繼滿原任日期為限。
第廿二條 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聘請省內對中華民族歷史淵源富有研究之學者及熱心人士一人為名譽理事長,必要時得設名譽理事、設計委員、經濟委員或顧問,藉以囊助一切工作之進行,均為義務職,其任期與同屆理監事同。
第廿三條 為鞏固本會組織基礎,凡會員有一年以上無故不繳納常年會費者,視為自然退會,嗣後如欲恢復會籍,必須繳納過去所欠會費,並備具申請書,經理事會核准後始得恢復。
第廿四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但因辦理公務,得酌支公費。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通過及修正本會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通過本會預算、決算及工作計劃。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集會員提議事項。
會員之除名處分。
決議本會財產之取得及處分。
其他有關本會重要事項。
第廿六條 理監事之職權如下:
辦理本章程第五條所規定各事項。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編造本會預算決算及籌劃各種事業計劃。
審核會員入會與退會。
通過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之考核。
其他有關本會之ㄧ切事項。
第廿七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廿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等。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報告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廿九條 本會得視事實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如基金儲備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工作設計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ㄧ以上之書面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卅一條 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設計委員、經濟委員均得列席理事會。但祇得建議意見,不得參與表決
第卅二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會前十五天前用書面載明事由通知會員。
第卅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但有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要求,或常務理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卅四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但有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要求或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常務監事為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由出席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卅五條 理事會在工作上認有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
第卅六條 各種會議需要應出席者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非有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之。
第卅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大會決議,需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但下列各項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章程之變更。
會員之除名處分。
理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八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入會費:會員入後時每人應繳納入會費個人會員伍佰元團體會員壹仟元。
會員常年會費:會員每人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貳仟元。但無力繳納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減免之。
特別捐:凡當選為理堅事者,對於會務經費負有籌劃之責,齊捐助之款稱為特別捐。
自由捐:由會員自由樂捐之。
其他收益:由本會舉辦事業收益充之。
補助收入。
利息收入。
    前項一、二各款會費,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始得徵收。
第卅九條 各種會費之徵收,得視會員分佈情況,指定若干人就近負責半哩,以節省時間及經費。
第四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一條 本會預算決算及各種事業計畫,均由理事會負責編造籌劃,於十日內送監事會審議後,並提出報告於會員大會複決之。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一般人民團體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後亦同。